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嘉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21民初367号******
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嘉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嘉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为1635元,由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