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21民初366号******
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港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83号2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为1867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