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69号
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港粤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0943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678号7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995291-5。
法定代表人高教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9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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