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区港粤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50943402E。
法定代表人:赵洪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府前大街59号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F66EL6B。
法定代表人:西传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府前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4414687N。
法定代表人:王交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客之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浩然苑7号楼从东向西数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DNPK13U。
法定代表人:刘明宾,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市昌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必思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淄博客之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5183.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建春
书记员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