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06号
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淮河路与胜利大街路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7886531A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山东中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纵向中心路以东、万凝路以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RQFAP8E。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7元,减半收取计2298.5元,由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东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