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3129号
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788653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伟伟,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92316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97元,减半收取为26598.5元,由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