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宏基管桩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3456号
原告:东营市宏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天山路以西、五干河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宏基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宏基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宏基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