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彤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34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坤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37×××87账户内存款221万元。
冻结期限半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