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执保362号
申请人:滨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万象城商业广场B2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佐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4122.0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4122.02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