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5047号之一
原告: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永和社区永清庄村西4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文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娟,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张庄乡东蒙村。
法定代表人:李学元,经理。
原告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计2719元,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费县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蕾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京玲
书 记 员 焦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