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费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460号

原告:***,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费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费县东蒙镇东蒙村

法定代表人:李学元,经理。

原告***与被告***、费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