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35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费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东蒙镇东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6772199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费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6元,减半收取计4093元,保全费28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