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菏牡执字第146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行非执审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10万元。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行非执审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