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

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1-1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天法立民催字第118号
申请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新兴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52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户账号为20×××73,票据号码为31×××99,出票金额为10500元,开票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27日,收款人名称为漯河市青山高科技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