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

菏泽市科邦化工厂与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1331号
原告:菏泽市科邦化工厂,住所地:菏泽市新兴路**号。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菏泽交通集团联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区双河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郓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菏泽市。
被告:菏泽市成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路2269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市科邦化工厂与被告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市成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菏泽市科邦化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工程款131026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山东联通建新都汇项目部于2014年10月26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涂料,并负责为其装修,被告支付原告涂料费及劳务费。现原告己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涂料及劳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涂料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后双方约定,此劳务费按照欠款的形式返还,并签订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拒不支付所欠劳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市科邦化工厂起诉的菏泽市成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此单位,原告菏泽市科邦化工厂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市科邦化工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