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

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设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02民初4055号
原告: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建设,男,1970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建设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建设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50元,由原告菏泽科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