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1291号
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淄博工业园。
被执行人:**,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江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罚金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鲁17刑终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提起第一次网络查询,2020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2019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提起不动产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20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其邻居调查,均不知其现在的经济状况。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鲁1728执129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刑终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上述义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本院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忠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