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安阳益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728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益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赞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益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阳益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9582.8元,并支付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818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疑难复杂且该公司涉刑事案件,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
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铁山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仪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