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马翠霞与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728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马翠霞。
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江华
申请执行人马翠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郑忠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逯 鸣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