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执恢214号之一
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江敏,女,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罚金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鲁17刑终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提起第一次网络查询,2020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2020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提起不动产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作出的(2020)鲁1728执恢2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作物。
于2020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其邻居调查,均不知其现在的经济状况。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鲁1728执恢2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江敏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因土地原因,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刑终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上述义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本院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忠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