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美玲与***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28民初3048号
原告黄美玲,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被告***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址东明县开发区。
原告黄美玲与被告***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黄美玲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