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3952号
原告:济南民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民惠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民惠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民惠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民惠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济南民惠劳务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