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2799号
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蓓蓓。
被告:山***生物有限公司。
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逢夏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