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京投大厦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7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及传票,邮件显示已签收。被执行人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2022年3月7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与本案标的额相差较大,本院予以冻结。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22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郭树清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