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任商初字第1548号
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金华小区综合楼北数第九间一至三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总经理。
被告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金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长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票号为4020005222097328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以李建君、徐晓红共有的位于××房屋(房权证号:中区字第××)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票号为4020005222097328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查封李建君、徐晓红共有的位于××的担保房产(房权证号:中区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宪忠
人民陪审员  袁 明
人民陪审员  隋苏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