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任商初字第1549号
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金华小区综合楼北数第九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总经理。
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票号为4020005222097317面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以徐晓红名下的位于××房屋(房权证号:济字第**)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票号为4020005222097317面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查封徐晓红名下的位于××房产(房权证号:济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宪忠
人民陪审员  袁 明
人民陪审员  隋苏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