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河南省景华医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任商初字第1550号
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金华小区综合楼**数第**间**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总经理。
被告河南顺***有限公,住所地河**省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顺源路**段段。
被告河南省景华医药有,住所地河**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号黄河建工集团**层团8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顺***有限公司、河南省景华医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嘉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票号为4020005222097338面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以徐晓红、李建君共有的开泰花园41号楼东单元二层2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中区字第**)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票号为4020005222097338面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查封徐晓红、李建君共有的位于××房产(房权证号:中区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宪忠
人民陪审员  袁 明
人民陪审员  隋苏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