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融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宁融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亭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融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济宁融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济宁融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济宁市德欣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兖州字第200901809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