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716号
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物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特别授权),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心(特别授权),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C1二楼。
法定代表人:武永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理(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理(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俎 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相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