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051号
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物化路**。法定代表人罗来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法定代表人武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楼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建设,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表人张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新高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9元,由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崇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辛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