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市万通管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916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特别授权),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军(一般代理),济宁高新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万通管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卞厂新苑南区11排东户。
法定代表人:白举才。
被告: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C1二楼。
法定代表人:武永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标(一般代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万通管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高雅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