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保30号
申请人: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农高园区紫薇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德源路西、市场路北交叉口西北角(原圣花会馆)院内办公室一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金鑫。
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就业促进及科技推广中心A2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瑞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91民初25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