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天圆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袁兴友,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韩平,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圆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兴友、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1774.71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