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3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04月0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四竹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154591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神路社区居委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093565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