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3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04月0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四竹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154591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神路社区居委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093565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