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73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
被告: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四竹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9154591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神路社区居委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0935652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思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