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兖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纪方正。
委托代理人:徐建,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兖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兖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方正与被告兖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兖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领取单等证据,主张原告的工资已经由他人领取,故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纪方正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