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同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顶山市同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民二初字第76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同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