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英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6民初2979号

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玉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綦开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东,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英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柳宅村**/div>

法定代表人:杜鹏。

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与被告潍坊英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瑞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瑞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580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原告将潍坊天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车间及附跨钢结构工程发包给被告建设施工,工程总价为69900元,工期20天。之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7000元。2020年6月12日,被告承包的潍坊天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产品包装车间工程尚未完成一半,被告突然停工,被告法定代表人杜鹏失联,史丙华、翟瑞祥、吴兆海、宋来甲、王忠华、李纪海、张君志、刘宝君、曹玉祥、刘楠等十余名工人工资停发,之后,史丙华、翟瑞祥等十余名工人多次到昌邑市(下营)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访投诉索要工资,杜鹏却拒不到场,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昌邑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多次调解、做工作,原告只好同意代被告给史丙华、翟瑞祥等十余名工人发放被告所欠的工资及施工费39706元。为完成剩余工程,原告只好将剩余工程包给姜京涛、龙口市煜坤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方将工程干完,原告共支付姜京涛、龙口市煜坤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元。经计算,原告多支付工程款4580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英瑞达公司未予答辩。

原告德通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一份及承诺书一份(英瑞达公司)、借款条一份、银行转账回单一份及收款收据一份、王忠华等人拖欠工资情况说明二份、王忠华等人代发工资收条十二份及工资发放表一份、王忠华等人考勤表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姜京涛)、姜京涛出具的收款条一份、龙口市煜坤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承包合同各一份、王蔚华收条一份、原告垫付款明细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审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法庭举证、质证及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潍坊天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车间及附跨钢结构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总造价69900元(每平方造价48元),该工程安装过程中采用包工包料含税的方式一次性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单价包死价,以实际测量数量为结算依据。该工程建筑面积970平方米,附跨480平方米。

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包括:运输到现场的构件卸车、场内构件倒运及保管。根据要求安装锚栓;吊装钢柱、钢梁、抗风柱、女儿墙柱;安装檩条、水平支撑、柱间支撑、隅撑、天沟、系杆、落水管、拉条、撑杆;制作雨棚;安装屋面板,采用现场复合形式,上层为树脂防腐板,下层为304不锈钢拉网,不锈钢丝外包塑料膜,内衬玻璃丝绵,外漏檩条;安装墙面维护板,采用现场复合形式,内外板为树脂防腐板,内衬为玻璃丝绵,檩条内包;安装附跨屋面,采用现场复合形式,内外板为树脂防腐板,内衬为玻璃丝绵,檩条内包;安装女儿墙内外板、彩板件、门窗口收边、大窗、现场压板等图纸中属于钢结构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包含生活费、辅材、人身保险费、吊装费、瓦机现场压瓦人工费用,瓦机操作人员一名由原告负担,吊车优先使用原告提供的25TK5吊车,吊车费用见甲方规定的附表2),对现场安装完毕的构件进行清理涂刷油漆(油漆由甲方提供)。

合同同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安装锚栓,构件进场算起施工总日历20天竣工(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原告通知进场时间为准)。被告工期每拖延一天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020年6月1日,原告德通公司向被告英瑞达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工程款270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英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鹏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借款人杜鹏,借款金额壹万元,借款事由预支工程款。原告德通公司以此主张支付给被告英瑞达公司工程款100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英瑞达公司突然停工,法定代表人杜鹏失联,该公司所雇佣的在涉案工程工作的王忠华、李纪海、张君志、刘宝君、曹玉祥、刘楠、王玉才、胥化国、史丙华、翟瑞祥、吴兆海、宋来甲工资拖欠未发放,经昌邑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解,由原告德通公司代被告英瑞达支付拖欠工资38406元。

另查,2020年6月12日,原告德通公司与姜京涛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潍坊天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车间及附跨落水管、雨棚工程”承包给姜京涛施工,工程总造价9000元,该工程安装过程中采用包工包料含税的方式一次性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单价包死价,以实际测量数量为结算依据。该工程建筑面积970平方米,附跨480平方米。

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包括:运输到现场的构件卸车、场内构件倒运及保管。根据要求A-C轴28个开洞口并安装落水管;主车间柱间支撑加垫板并涂刷防火涂料;安装雨棚4个等图纸中属于工程范围内的工程。2020年7月17日,原告德通公司支付给姜京涛工程款5200元。

2020年6月18日,原告德通公司与龙口市煜坤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潍坊天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车间及附跨钢结构工程”承包给该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30000元(每平方造价20元),该工程安装过程中采用包工包料含税的方式一次性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单价包死价,以实际测量数量为结算依据。

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包括:运输到现场的构件卸车、场内构件倒运及保管。根据要求安装墙面维护板,采用现场复合形式,内外板为树脂防腐板,内衬为玻璃丝绵,檩条内包;安装彩板件、门窗口收边、内管方管焊接等图纸中属于钢结构工程范围内的工程。

2020年7月1日,原告德通公司支付给龙口市煜坤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400元。

2020年8月1日,王尉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代潍坊英瑞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潍坊天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车间天沟焊接费1300元(注:2020年5月初潍坊英瑞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潍坊天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车间安装工程,潍坊英瑞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鹏将天沟焊接活包给本人,本人干完活后杜鹏将尚未完成一半的工程停工,杜鹏下落不明,本人焊接费被拖欠)。

又查,原告德通公司称涉案工程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要求被告英瑞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已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37000元+原告代被告垫付的工资38406元+多支出姜京涛工程费9000元+多支出的龙口煜坤公司工程费30000元+代被告垫付的王尉华施工费1300元-合同约定工程款69900元=45806元。

本院认为,原告德通公司与被告英瑞达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英瑞达公司作为工程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英瑞达在施工期间欠雇佣工人工资38406元未付,欠王蔚华施工费用1300元未付,原告代为支付了上述费用,被告英瑞达公司应当向原告德通公司支付上述垫付款项。因被告英瑞达公司违约未完成涉案工程,原告与案外人姜京涛、龙口市煜坤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以完成涉案工程,因此超出原合同造价所产生的费用6100元,应当由被告英瑞达公司承担。以上原告损失合计45806元,应当由被告承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英瑞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视其已经放弃了一审中的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英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38406元、垫付王尉华施工费用1300元、多支出的工程费用6100元,合计45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陈国栋

人民陪审员  魏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