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1217号
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开发区玉泰西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058229258R。
法定代表人:綦开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东,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大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集斐,总经理。
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大地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28万元,违约金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并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德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1224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毛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