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国土资源局、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522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莘县政府街0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44岁,汉族,现住莘县。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莘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莘国土资罚字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莘国土资罚字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莘县魏庄镇前芦滩村集体土地21268.3平方米,建设搅拌站和砂石料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莘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对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531707.5元。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莘国土资罚字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7)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魏庄镇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