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_1
发布日期:2015-04-02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聊东执字第892-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聊城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聊堤口。
被执行人:***,农民。
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分理处;帐号81×××2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