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逸品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908号
原告:聊城市逸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卫育路东嘉和公寓商业房A-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逸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逸品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逸品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