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4794号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0号五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