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4794号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告: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0号五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