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55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05023-1,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6716-5,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