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92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临沂金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孟晓览,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4345.00元未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