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金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泉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22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金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25952L。
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杰,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戴景顺,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市金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金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戴景顺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鸿儒文化广场4号楼105、106、107号商铺,保全金额14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戴景顺名下位于临沂市××山区××文化广场××楼××、××、××号商铺,限额147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金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