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临沂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俄黄路中段与湖北路交汇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金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