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4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大划镇划石村18组502号1栋-2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夏,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装饰公司)、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帮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局装饰公司向我方支付租金2029666.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7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止)。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租金计算错误。1.一审漏算公区面积的租金。一审计算租金的面积为二局装饰公司自认的23049.5平方米的客房面积,漏算公区 15000平方米超出租赁期限的租金。根据《脚手架租赁合同》6.1条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实行按月对账,按每批材料进场、退场时间结算。”6.1条第二段约定:“公区面积以15000平方米结算外架。”再根据《现场周转材料使用时间签证》确认的公区使用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2020年5月21日,《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第五批大堂、山门、戏台退场时间2020年5月26日,综上可以得出公区使用时间已远远超出合同2.1约定的150天。根据协议6.1条A约定:室外脚手架租赁费结算约定:室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租赁单价(租赁期限内)+室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超期期间天数×0.26/天平方米。综上,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公区租金金额为830700元。2.一审法院认定客房面积为23049.5平方米是错误的。《脚手架租赁合同》6.1条第二段约定:“客房实际面积为35000平方米,乙方提供10000平方米的量,由甲方使用。如甲方赶工期超出10000平方米用量,则以甲乙双方现场指定人员签单为准,以合同价格办理结算。”我方为确认客房面积,与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就《工程收方单》和《收方户型统计图》进行了确认,通过上述证据计算出客房的实际面积为25611.5平方米。《工程收方单》中备注内容仅涉及脚手架的搭设方,我方脚手架租赁并不包含搭设,系承租方外聘的劳务公司搭设,其备注内容仅明确搭设方为总包公司,并未否定收方面积,《收方户型统计图》备注内容恰可证明我方主张。 二局装饰公司辩称,一审没有漏算公区面积,公区使用的时间不应当按帮德公司所称的清运时间计算,公区使用的时间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150天。一审认定的客房面积是正确的,应当按照当时双方所载明的面积计算。一审判决在计算的23000平方米脚手架使用租金后不应当重复计算公区的15000平方米脚手架租金,并不是同时在使用的。根据收方单内容,截止2019年9月29日帮德公司出租给我方使用的脚手架只有23000余平方米,收方时客房这部分的脚手架就包括合同约定公区范围内的脚手架拆除后移过来搭设的。一审判决根据帮德公司提供的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等证据,将公区的15000平方米脚手架的租赁时间从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是错误的。案涉合同约定的总面积是25000平方米,如果认定客房23000多平方米,同时还认定另外租赁了15000平方米脚手架,那么合同约定的总面积与25000平方米严重不符,也与2019年9月29日收方所确认的23000平方米脚手架严重违背。收方时23000平方米的脚手架已经包含15000平方米公区的脚手架。因此,公区脚手架并没有超出合同约定,不应当计算超期使用的租金。 ***述称,没有意见发表。 ***述称,收方面积包含公区,公区和客房不同时在用。 帮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局装饰公司、***向帮德公司支付:1.租赁费2029666.15元;2.逾期付款损失(以2029666.1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租赁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方)与帮德公司(乙方)签署《成都万达城五星(***SPA)、六星酒店及酒吧街外立面装饰工程(二标段)脚手架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脚手架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成都万达城五星(***SPA)、六星酒店及酒吧街外立面装饰工程(二标段),工程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租赁内容:本脚手架系统主要包括脚手架钢管、扣件、轮扣架、顶托等系统材料,具体规格及数量以甲方要求计划为准。2.1材料价格:脚手架租赁(六星酒店公区)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15000㎡,月租费6.99元/平米,租期(不足150天按150天计算)150天,含税总价540000元;脚手架租赁(六星酒店客房)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10000㎡,月租费6.99元/平米,租期(不足150天按150天计算)150天,含税总价360000元;合计900000元。2.2价格说明:本合同单价已包含:材料、进出场运输、装卸料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进场卸车和退场装车由甲方负责),以及其他运抵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2.3合同的数量:本合同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为依据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乙方供货应当满足甲方施工现场的需要,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确认的乙方实际供货数量为准。4.1甲方联系人***,职务生产经理。6.1结算方法:本工程数量以甲方授权验收人员对实际到场架体材料现场检尺点数方式确认签字的送货单为准(甲方可过磅重量并标注在送货单上),结算额按实际搭建面积及时间计算租赁费的方式。①公区面积以15000平方米结算外架②客房实际面积为35000平方米,乙方提供10000平方米的量,由甲方使用。如甲方赶工期超出10000平方米用量,则以甲乙双方现场指定人员签单为准,以合同价格办理结算(结算方式以外架展开面积为准)。A室外脚手架租赁费结算约定:室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租赁单价(租赁期限内)+室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超期期间天数×0.26元/天.㎡。E暂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0月6日。甲方实际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动顺延,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在公区和客房到期停租时间日后10日内,即2019年10月26日以内,办理对账手续,确认各项目区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赁费结算,并在扣除定金后足额支付给乙方。F若甲方工程未完工,需要对搭建的脚手架超期租用的,则应按合同条款在使用完毕后7日内,甲乙双方代表办理各项目区的超期期间的租赁费用,签字确认后,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超期期间使用的租赁费支付给乙方。6.4.2乙方承诺: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结算货款在业主向甲方支付后再予以给付。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乙方同意甲方延迟支付材料结算款的安排,并愿意协助甲方共同向业主进行资金催讨。若甲方与业主达成以物抵债方式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同意甲方相应变更支付材料款的方式为以物抵债。8.2甲方的义务。8.2.1甲方委托项目部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需求、签(验)收、结算、支付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8.2.2按合同的约定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需复检并及时送检,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主张该合同签署于2019年5月9日,帮德公司则主张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底。 另查,二局装饰公司商务部副经理***通过微信分别于2019年6月8日20:26、2019年6月11日20:01、2019年6月20日16:45、2019年9月23日10:41、2019年9月30日10:18向帮德公司有关人员发送过五版《脚手架租赁合同》,此五版合同均未签章。***在2019年9月30日发送最后一版合同时表示:“没得问题,这个时间空起,打印两份”。 庭审过程中,帮德公司当庭登录云筑网,相关页面显示合同名称为“成都万达城五星(***SPA)、六星酒店及酒吧街外立面装饰工程(二标段)脚手架租赁招标”,甲方为“中建二局装饰公司四川分公司”,乙方为“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使用项目为“成都万达城五星(***SPA)、六星酒店及酒吧街外立面装饰工程(二标段)”,“签章合同附件”一栏有名为“成都万达城—帮德”的pdf版合同。经查,云筑网的合同并不完整,仅有4页,其中首页显示甲方为二局装饰公司,乙方为帮德公司,签约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落款处加盖有二局装饰公司及帮德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比对,***所签《脚手架租赁合同》与***最后一次(2019年9月30日10:18)发送的合同及云筑网所附合同的内容一致。 2019年5月30日,***签署《交接检查记录》,同意接收公区脚手架。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公区脚手架的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二局装饰公司累计已向帮德公司支付903668.14元租赁费。 2020年6月10日,帮德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微信向***发送结算材料并表示“你们的结算办出来了,核对一下”。 双方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 二局装饰公司认可与帮德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但不认可双方已签署案涉合同,并表示二局装饰公司将合同上传至云筑网并不表明其认可合同文本的内容,合同的单价、数量未通过审核,故案涉合同尚未签订;主张***作为案涉项目的生产经理,无签署合同的权限。 帮德公司提交《工程收方单》《收方户型统计图》《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主张依据《工程收方单》和《收方户型统计图》,工程量为40611.5平方米(公区面积15000平方米,客房面积25611.5平方米);依据《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公区租期为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6日,客房起租日为2019年5月10日,结束日期分别为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5日及2020年5月26日;单价根据租期确定,租期在150天内依据合同2.1结算,超出150天则依据合同6.1A结算。 经查,2019年9月29日,***、***签署《工程收方单》,***备注“40、41、42、43栋由总包二次结构搭设脚手架,公区主体为总包搭设脚手架(其中包含2栋)”;***备注“此收方数据为***签字版本”。2019年10月27日,***、***签署《收方户型统计图》,***备注“此收方为现场实际搭设**及还未拆除**”。2020年4月30日,***、***签署《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备注“六星公区脚手架于2019年5月30日由总包移交我方,后由于设计有变更和增加,脚手架有滞留,具体以现场拆设收方为准,六星客房脚手架以客房区域搭设及拆除时间为准”。2020年5月31日***签署《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并备注“此时间为现场拆除时间,有部分为早退场时间可与延后时间相减”。2020年6月8日,***在该表上签字。 二局装饰公司、***和***对工程量、单价及租期均不认可。二局装饰公司表示合同约定应依据甲方授权验收人员签署的送货单确认数量;根据2019年9月29日的《工程收方单》,公区15000平方米与客房23049.5平方米并不同时存在,收方时现场只有客房23049.5平方米,故二者不能重复计算。二局装饰公司提交《双排脚手架材料报价单》《脚手架租赁费报价单》及网页截图并主张应据此价格计算租赁费;提交《情况说明》以证明帮德公司拒绝其他公司入场并逼迫***签订合同。帮德公司对前述证据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方面:一、帮德公司与二局装饰公司之间是否签署了案涉《脚手架租赁合同》;二、双方租期、单价和数量(工程量)的确定。虽然二局装饰公司提出了***无签署合同的权限,合同因单价和数量未通过公司审核而尚未签订的抗辩意见,但二局装饰公司在云筑网上传的加盖自身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生产经理***签署的合同以及商务经理***通过微信发送的合同在文本内容上是一致的,且二局装饰公司已向帮德公司支付了部分租赁费,综合考虑前述情形,法院认定二局装饰公司与帮德公司签署了案涉《脚手架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双方在单价上的争议,法院将根据合同确定。对于双方在数量方面的争议,***在《工程收方单》《收方户型统计图》备注的意见表明其并不认可帮德公司报送的数据,在帮德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二局装饰公司的自认2019年9月29日收方时,现场只有客房23049.5平方米计算客房面积。对于双方在租期方面的争议,***在《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上备注应以现场收方和实际的搭设、拆除时间为准,但二局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的搭设、拆除时间,故法院将根据《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中记载的时间计算租期。此外,由于双方未签订送货单,因此法院对二局装饰公司要求按照送货单结算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二局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合同6.4.2条约定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亦不予支持并酌情确认损失计算标准。本案中,***的身份是二局装饰公司的项目生产经理,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法院对帮德公司要求***承担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979837.24元及逾付款损失(以979837.2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经各方当事人确认,2019年9月29日在《工程收方单》中备注“40、41、42、43栋由总包二次结构搭设脚手架,公区主体为总包搭设脚手架(其中包含2栋)”的是二局装饰公司项目经理***,不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内容由***备注,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此外,2019年10月27日,***在《收方户型统计图》中备注“搭架户型数量统计确认:此收方为现场实际搭设**及还未拆除**”。 帮德公司另主张,2020年6月4日二局装饰公司项目经理***也在《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上签字。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脚手架面积如何确认一节,首先,虽然二局装饰公司主张收方时客房部分的脚手架包括从公区范围内拆除后移送过来的脚手架,但是诉讼中二局装饰公司并未就脚手架从公区转移至客房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在2019年10月27日有二局装饰公司人员***、***签署的《收方户型统计图》中,帮德公司在该统计图左下方标注的内容包括客房和公区两部分,其中对于客房部分,详细记载了收方户型以及各自的栋数;对于公区,记载“工区合同以15000计算”。从帮德公司的上述标注看,是区分了客房和公区,二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对于客房,按照收方的各户型及栋数以确认相应数量;对于公区,按照合同约定的15000平方米面积确认。虽然***在该《收方户型统计图》右下方进行备注,但从备注内容看,并没有对于帮德公司标注“工区合同以15000计算”提出异议,***亦未将其在本案诉讼中所主张的,即公区中的大部分脚手架已经拆除运到客房使用的意见,在统计图上予以备注。而***备注“搭架户型数量统计确认:此收方为现场实际搭设**及还未拆除**”的内容亦不能认定是对帮德公司标注内容提出的异议。其次,在2020年5月、6月期间二局装饰公司***、***签署的《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中,记载了第五批“大堂、山门、戏台”(这三个位置属于公区范围)脚手架的拆除时间是2020年1月20日。虽然***在该时间表上备注“此时间为现场拆除时间,有部分为早退场时间可与延后时间相减”,但是,二局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的拆除时间,故本院以该时间表中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此,公区范围内脚手架拆除时间为2020年,而二局装饰公司人员***、***签署《收方户型统计图》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7日,诉讼中二局装饰公司主张收方时客房部分的脚手架包含从公区范围内拆除后移送过来的脚手架,显然存在时间上的矛盾。再次,根据双方《脚手架租赁合同》关于“①公区面积以15000平方米结算外架②客房实际面积为35000平方米,乙方提供10000平方米的量,由甲方使用。如甲方赶工期超出10000平方米用量,则以甲乙双方现场指定人员签单为准,以合同价格办理结算(结算方式以外架展开面积为准)”的约定,公区部分的面积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中二局装饰公司***关于“公区脚手架于2019年5月30日由总包方移交我方”的确认,可以认定,公区部分对应的脚手架在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时已经处于涉案工地之中,无需帮德公司再行送货,而需要帮德公司再行送货是客房区域,双方需要确认的也是客房区域的脚手架面积。最后,关于2019年二局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在《工程收方单》中备注“40、41、42、43栋由总包二次结构搭设脚手架,公区主体为总包搭设脚手架(其中包含2栋)”,一方面,上述备注强调的是脚手架搭设,而《工程收方单》上亦有劳务承包人签字。另一方面,2019年《收方户型统计图》在统计收方户型以及各类户型的栋数时,帮德公司已将40、41、42、43栋纳入统计,二局装饰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诉讼中***关于当时与帮德公司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将40、41、42、43栋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双方证据情况,本院认为帮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本案应根据2019年《收方户型统计图》中记载的客房不同户型对应的栋数并结合《工程收方单》中记载的不同户型的面积确定客房区域脚手架面积,并根据双方《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的15000平方米计算公区脚手架面积,二者分别计算,且相互独立,并不重合。经本院核实,帮德公司计算得出客房区域脚手架面积25611.5平方米,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加上公区面积15000平方米,合计面积为40611.5平方米。二局装饰公司就此提出的反驳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暂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0月6日,甲方实际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动顺延;甲乙双方实行按月对账,按每批材料进场、退场时间计算;室外脚手架租赁费结算约定:室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租赁单价(租赁期限内)+室外脚手架搭建总面积×超期期间天数×0.26元/天.㎡。一审中帮德公司、二局装饰公司均认可公区脚手架的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关于客房区域脚手架的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公区脚手架的退场时间,帮德公司分别按照《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中记载的客房实际使用时间以及《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中记载的退场时间(其中第一、二、三批客房退场时间均涉及一段时间,计算时分别取各批次对应退场时间段的中间数)提出主张。经查,在《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上,二局装饰公司生产经理***备注“六星公区脚手架于2019年5月30日由总包移交我方,后由于设计有变更和增加,脚手架有滞留,具体以现场拆设收方为准,六星客房脚手架以客房区域搭设及拆除时间为准”,二局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备注“脚手架计算时间以我项目部实际搭拆时间为准”。在《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上,2020年5月21日二局装饰公司生产经理***备注“此时间为现场拆除时间,有部分为早退场时间可与延后时间相减”,2020年6月4日二局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备注“脚手架拆除时间与班组拆除时间对应,商务按合同结算”,2020年6月8日二局装饰公司商务部副经理***在该表上签字。虽然诉讼中二局装饰公司对于脚手架拆除时间、退场时间等提出异议,但是,一审法院考虑到二局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的搭设、拆除时间,故根据《现场周材使用时间签证》《六星酒店客房、公区脚手架拆除及清运时间表》中记载的时间计算租期,并无明显不当。二局装饰公司就此提出的反驳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考虑到二局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合同6.4.2条约定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形,酌情确认损失计算标准,亦无不妥,本院对于帮德公司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帮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7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 2029666.15元及逾付款损失(以2029666.1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50元,**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28元(已交纳),由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5元,**都帮德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55元(已交纳),由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