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5执731号
西宁市城北***五金建材经销部、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五金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五金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184523元(案款181895元、执行费262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0.8元,本院已将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五金建材经销部账户。至此,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五金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